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簡稱CAC)標準是一套食品質量安全的國際標準、食品加工規范和 準則,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并消除國際貿易中不平等行為,食品法典提出并匯集了國際上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標準,包括向消費者銷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標準,包括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污染物、標簽及說明、采樣與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條款及準則,食品加工的衛生規范和其他推薦性措施等指導性條款。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成立了28個通用標準和食品標準的分技術委員會,負責起草標準并向CAC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CAC已制定了8000多個食品標準,涉及到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各種污染物限量,輻射污染標準,感官、品質檢驗標準,檢驗檢測方法標準,檢驗數據的處理準則,安全衛生管理指南等諸多方面。
與水產品相關的專業委員會是水產及水產加工品分技術委員會(CAC CCFFP)(見表8),目前頒布的產品標準16項,其中:1項檢驗方法標準,水產罐頭標準6項,凍魚蝦蟹產品標準7項,鹽干品標準2項,蝦片1項,還有12項水產品加工操作規范,正在修訂為魚類及其他水產品操作規程草案。由于地區性產品種類的不同,以及地區性飲食習慣的差異,我國的水產品品種及相應的水產品標準與CAC標準的差異較大,在CAC的16項水產品標準中,只有7項標準與我國水產品標準相對應(見表9),而其他的產品則均未在我國形成規模化生產及消費市場。
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中主要技術指標規定的產品中可添加的添加劑的品種及相應的用法及殘留量的規定,比我國的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具體,其主要水產品中技術指標的規定參見表10。但CAC標準中對有毒有害物質及污染物的規定指標相對于我國的國家標準較少,幾乎無水產品中重金屬的限量指標(僅有甲基汞的限量規定),我國標準中對水產品中安全指標的規定及與CAC標準的比較參見表11。在水產品藥殘限量的規定中,CAC標準中僅規定了三種常用藥的限量,而我國對水產品中藥殘限量的規定,與歐盟標準中的規定基本一致。
我國的質量標準體系
我國現有國家標準5項,行業標準99項(其中水產行業標準66項,農業行業標準即無公害食品標準33項)。其中基礎標準5項、檢測方法標準12項、操作規范7項、鮮凍水產品標準有14項、淡鹽干制水產品標準13項、干熟水產品5項、以及水產調味品、魚糜制品及內臟制、化工產品、魚粉魚油等標準10項,已形成成了一個涉及多學科的較完善的標準體系(參見表12、表13、表14)。我國標準中主要技術指標與污染物指標與國際標準(CAC標準)及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參見表10、表11、表15),但由于整個管理體系的運轉,不夠完善,以及我國所采用的檢驗方法技術落后,對產品中微量成分的檢出率少等諸多原因導致我國的水產品出口頻頻受阻。引起了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同時在2001年我國啟動了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全國各級主管部門及生產企業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同時我國的標準制修訂部門在近幾年的標準制訂工作中,重視采用國際標準,及時修訂了原來與國際標準不相適應的標準及相應的質量安全指標的規定,在制修訂水產品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時,及時調整、修訂主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使其與國際標準及先進的國外標準相一致。
歐盟質量標準體系
歐盟涉及食品和農產品的標準及法規指令共有500多個,包括歐洲標準(EN)及歐共體指令法規(EEC/EC)。這些標準及法規、指令的規定并未針對具體產品,都是對大類產品的安全指標的具體規定及對檢測標準的要求,但其規定嚴格,進入歐洲市場必須符合這些標準和指令規定。歐盟標準制定完成后,對世界其他國家的農產品生產、管理,特別是貿易產生了很大影響。
歐盟水產品中藥殘限量的規定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規定與我國現行的國家法規及標準中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歐盟對這些物質限量的檢驗方法比我國的現行的標準檢驗方法要先進,歐盟應用先進的儀器設備,檢驗方法及檢出限也高于我國的規定,許多指標數據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后二三位。
美國質量標準體系
美國早在1997年開始在水產品出口企業實行HACCP的管理,美國農產品安全體系重視預防和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分析和預防,即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政策都考慮了風險,并有相應的預防措施。美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體的標準以及監管程序。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了一套綜合有效的安全保障體系,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監管。美國在進口管理上,除了堅持多年來實行的進口產品衛生許可證制度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良好食品生產規范(GMP),ISO9000系列質量認證和水產品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等注冊認證制度。近年來又實行反生物恐怖法,實行《食品企業注冊法規》、《進出口食品預先通報法規》對出口美國食品注冊和通報制度實施范圍廣,手續繁雜、措施嚴厲,也對我國水產品出口美國造成沖擊、對中國水產品出口企業造成直接影響。
日本質量標準體系
日本有《食品衛生法》、《日本藥事法》、《日本漁用藥物使用指南》等對食品的安全性進行管理,厚生大臣從公眾衛生的觀點出發,可以制定供銷售食品或添加劑的生產、加工、使用、烹調及保存方法的標準,以及供銷售食品或添加劑的成分規格。
根據上述規定制訂了標準或規格后,即不得以不符合標準的方法生產、加工、使用、烹調或保存食品或使用添加劑。不得銷售或進口以不符合標準的方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或添加劑。亦不得生產、進口、加工、使用、烹調、保存或銷售不符合其規格的食品或添加劑。
韓國質量標準體系
韓國水產品進口絕大部分已經是市場自由化,政府管理水產品進口的主要措施為關稅水平(10%~20%)、檢驗檢疫、衛生標準等。
韓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水產業免受或者少受市場開放和進口產品增加的沖擊,抓住水產品管理難度大、質量不易控制等特性,利用衛生標準和檢驗檢疫等非關稅壁壘重重設限。因此,我國相關水產品企業應了解韓國衛生標準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管理規定,保證向韓輸出水產品符合其管理規定的要求,促進對韓水產品貿易的順利進行;同時要不斷提高水產品自身質量,注意打品牌、樹形象,進一步開拓韓國水產品市場。
中、韓檢疫部門已簽署《中韓水產品進出口衛生管理協定》,對我輸韓水產品衛生標準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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