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203448號令,修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如下: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 三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并盡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它原因時,可以言詞為之:
一、 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 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物品或業者有關的公司或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公司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可免記載。
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的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后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可不予受理。
第 四 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前項獎勵外,主管機關可依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的貢獻程度,另行給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獎金。但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的受雇人者,其獎金上限可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犯罪者。
二、 其它違規情節重大者。
前二項獎金,可于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后發給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的第一項及第二項獎金,由其編列預算支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所設的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可補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的第二項獎金,由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所設的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
第 五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的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后時,平均分發之。
第 六 條 檢舉已發覺的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 七 條 受理檢舉的機關,對于檢舉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于檢舉人的檢舉書、筆錄或其它數據,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于調查案卷內。如有泄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它法規處罰或懲處。
第 八 條 受理檢舉的各級主管機關對于檢舉人的安全,于必要時可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它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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