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51481675號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六點,并自即日生效。即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臺灣地區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符合該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如下:
二、下列動物禁止輸入。但供試驗研究用,并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輸入者,不在此限:
(一) 蝙蝠類動物。
(二) 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的牛。
(三) 來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的感受性動物。
(四) 來自口蹄疫疫區的象類動物。
(五) 來自馬鼻疽疫區的單蹄類動物。
(六) 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的禽鳥類動物。
(七) 來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動物傳染病疫區或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其他國際疫情報告證實為動物傳染病疫區的有感受性動物。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動物,來自該款所定動物傳染病的非疫區,在運輸途中經由該款所定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者,視同來自該款所定疫區。但采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并事先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輸入者,不在此限。
六、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來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有感受性動物且可傳播上述疫病的動物產品。
(二) 來自馬鼻疽疫區且可傳播該病的單蹄類動物產品。
(三) 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的禽鳥類動物產品。
(四) 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且可傳播該病的動物產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動物產品,來自該款所定動物傳染病的非疫區,在運輸途中經由該款所定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且未符合密閉式貨柜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者,視同來自該款所定疫區。
第一項動物產品有下列情形的一者,不受第一項禁止輸入規定的限制:
(一) 供試驗研究用,并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輸入。
(二) 經評估無引入動物傳染病風險,且采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并事先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輸入。
(三) 符合經高溫滅菌罐制要件的動物產品。但不包括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含有源自反芻動物成分且供飼料用的產品。
中國鰻魚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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