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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布經營進口糧食或加工業務記錄要求

1229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糧字第1031093504A號,制定《經營糧食進口或加工業務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之規模及其應記錄事項》,并自即日生效。具體內容如下:

1. 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達下列規模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

1)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前一年度輸入糧食數量累計達二十公噸以上,或當年度單一批次輸入糧食數量達二十公噸以上。

2)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具備糧食加工廠,且完成工廠登記。

2. 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之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供應來源資料:品名、產地、輸入日期、供應者名稱、進口數量、批號、存放倉庫。

2)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資料。

3. 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之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供應來源資料:品名、產地、購進日期、供應者名稱、數量、批號、存放倉庫。但逕向農民收購糧食者,免逐筆記錄供應農民之姓名及數量。

2)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資料。

中國鰻魚網報道

【關鍵字】:水產養殖漁業,臺灣,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