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漁字第1051346325A號令,訂定“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范”,并自即日生效。
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生產者的產品自主管理責任,發給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形碼(以下簡稱追溯條形碼,圖樣如附件一),揭露生產者信息,促進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特訂定本規范。
二、追溯條形碼適用范圍為境內養殖或捕撈的水產品及其水產加工品。
三、申請對象如下:
(一) 直接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以下簡稱漁民)。
(二)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的農業產銷班(以下簡稱產銷班)。
(三) 依法設立的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等漁民團體。
(四) 依法設立的農業產業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
(五) 依法設立的水產品加工廠。
(六) 其他經本會項目核準者。
以前項第二款身分類別申請者,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水產品的農業產銷班為限;非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者,由農業產銷班的班員以前項第一款漁民身分類別申請之。
四、追溯條形碼的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附件二;權責分工事項,如附件三。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于「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追溯系統,網址http://breedn. yangfong.com.tw/btrace/)完成數據輸入,打印「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形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并檢附下列文件,依身分類別郵寄至初審單位(財團法人臺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提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1) 漁民:“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復印件,從事捕撈漁業者,并應檢附漁業執照及卸魚聲明書;從事養殖漁業者,并應檢附放養量申(查)報證明文件或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2) 產銷班:班長的身分證復印件,以及經班會決議申請追溯條形碼的會議紀錄復印件。
(3) 漁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水產品加工廠:負責人或代表人的身分證復印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的字號)復印件。
(4)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本會項目核準者,檢附本會核準文件的復印件。
2、個人資料的搜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五)。
3、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形碼使用契約書,并經申請者簽章(以下簡稱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本會指定的文件。
(二) 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契約書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數據是否完備正確,并于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表送本會漁業署辦理復審。初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于接獲通知的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并退還其申請書表。
(三) 復審作業
復審單位(本會漁業署)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并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的妥適性,于收件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作業。
經復審符合者,由復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約書,并送請追溯條形碼發放管?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單位)辦?發放作業,申請書表由復審單位?存備查。
復審?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并副知初審單位,于接獲通知的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并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 發放作業
通過復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的傳送方式,于三個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并經系統驗證無誤后,自行下載追溯條形碼電子文件。
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后實施。
六、異動變更程序
(一) 申請者登載于生產追溯系統的數據有異動變更時,應自行于該系統注冊表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漁民姓名、單位名稱、水產品品項及相關簡介數據的變更者,應打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于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復審單位于收件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其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生產追溯系統數據;不符合者,由初審單位或復審單位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于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數據,并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形碼,直至申請者數據補正符合本規范。
(二) 前款的異動變更項目如涉漁民姓名的變更者,須同時檢附身分證復印件;涉及申請單位的名稱變更者,須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的文件復印件。
七、申請終止使用
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形碼時,應于生產追溯系統申請終止使用,經初審、復審單位確認申請者的相關數據無誤后,由復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注銷追溯條形碼,并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復審單位,且公布于生產追溯系統。
八、追溯條形碼的使用及管制
(一) 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限于其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的產品,并應以印制黏貼或套印等方式,用于其生產、集貨、運銷的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本身或包裝資材上。但以散裝、裸賣方式銷售或廣告營銷,得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進行營銷、宣傳行為,不受前開使用方式限制。
(二)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的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以其采共選共計方式銷售的水產品為限。
(三)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的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的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為限。
(四) 追溯條形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九、追蹤查核
(一) 對發放管理單位的稽核
本會漁業署得采不定期方式至發放管理單位進行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作業是否確依所訂定的作業規定辦理,稽核范圍并應包括其所保存的相關追溯條形碼發放管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二) 對申請者的實地查證
1、初審單位應對所受?審查的申請案件進?實地查證及輔導(項目如附件七)。
2、本會漁業署得不定期派員至申請者的養殖場、集貨或運銷現場,進行生產追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符性的抽(復)查。
(三) 產品標示查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轄區抽查貼有追溯條形碼的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檢視其在生產追溯系統的網頁內容與外包裝信息是否相符,以及申請者專屬網頁數據內容的合宜性。
(四) 產品質量抽驗
由本會漁業署規劃每年申請使用追溯條形碼的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抽驗件數。
(五) 消費者反映事項的查證
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于生產追溯系統在線或服務電話反映事項,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查證。
(六) 辦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查核(證)作業,其查核(證)結果應于生產追溯系統或「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查核(證)行動應用程序」填報。
十、追溯條形碼的暫停、終止使用及處置
申請者除依第七點規定申請終止使用追溯條形碼外,倘經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查核(證)結果,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按其所定方式處理:
(一) 經查證確認申請者已不再使用追溯條形碼,由復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注銷追溯條形碼,并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復審單位,且公布于生產追溯系統。
申請者得于接獲通知的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復審單位申復。
(二) 產品標示查核有網頁內容與外包裝信息不符或網頁數據內容不合宜者,由查核單位通知復審單位暫停其使用追溯條形碼,并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于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改正及公布于生產追溯系統。
申請者應于改正期屆滿前向復審單位申請恢復使用;屆期未改正者,由復審單位徑予終止其使用權利及注銷追溯條形碼,并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復審單位,且公布于生產追溯系統。
(三) 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產品質量抽驗結果不符境內食品安全衛生及水產動物用藥相關規定者,由發放管?單位登載于生產追溯系統,經復審單位確認后,依下?規定處?,并由發放管?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復審單位,且公布于生產追溯系統:
1、使用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范的藥品,其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三個月。
2、使用非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范的藥品,其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三個月。
3、產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者,暫停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三個月。
4、拒絕接受抽驗者,得視情節輕重,暫停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一年或終止其使用權利。
5、使用禁用的動物用藥品者,終止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權利。
6、違反本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自每次事實發生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終止申請者使用追溯條形碼權利。但其身分類別非屬漁民者,倘經由內部管理作業可追溯確認其違規的生產者,不在此限。
(四) 經終止使用生產追溯系統的申請者,須經一年以上的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五) 經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形碼的申請者,應回收或涂銷已黏貼(或套印)、印制于告示牌或其他使用方式的追溯條形碼。
(六) 有冒用或仿冒情事、或經暫?;蚪K止仍繼續使用追溯條形碼者,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中國鰻魚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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