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日前正式出臺。該條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條,涉及水產品產地、水產品生產、水產品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在創新監管手段方面,該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規劃水產養殖區,加強水產品基地建設,提高水產品產地環境質量,改善水產品的生產條件,“合理布局養殖生產,科學確定養殖規模,設立禁止生產區域。”這是全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在水產品領域提出設立禁止生產區域。根據該條例,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水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水體、底質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提出水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在明確監管主體方面,該條例規定在水產品養殖中違法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將由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管機構處罰;而在貯存、運輸過程中違法添加漁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運輸被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水產品,或者將水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的,則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記者:付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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