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1)使用藥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得用于人類食品消費。
(2)禁止使用假、劣獸藥。
(3)原料藥不得直接用于水產養殖。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經批準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后方可添加。
(4)禁止在飼料中添加激素類藥品。
(5)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添加抗菌藥物。
(6)嚴禁直接向養殖水域潑灑抗菌素。
(7)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嚴禁將新近開發的人用新藥作為漁藥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8)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藥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藥。
(9)病害發生時應對癥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
本清單依據:農業部第176號公告(禁用)、第193號公告(禁用)、第235號公告(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中禁止使用的藥物禁用)、第560號公告(禁用)、農業部31號令(十六條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中禁用)。
中國鰻魚網報道
中國鰻魚網(hzqizhen.com)所刊登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圖片、文字及多媒體形式的新聞、信息等,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使用或者建立鏡像。獲得合法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必須為作者署名并注明“來源:中國鰻魚網”字樣。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